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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 针对当前现金贷行业的监管建议
发布时间:2017-12-27 14:44:24作者:来源:浏览: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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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主办主题为“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与监管”的研讨会,深入探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提出,针对现金贷问题,我们要从全局、整体上把握。监管不能“一刀切”,而应该从运作机理和要素把控上入手,采取行为监管加上技术治理的方式来实现现金贷的有效监管。
 
以下是他在研讨会上的演讲全文:
 
现金贷问题不是一个单独的个案,应该从全局、从全国整体上把握这个新的问题。我也参与过央行、银监会,包括P2P监管办法体系的讨论。没有互联网金融之前,对互联网小贷,小贷公司等业态我也做了大量研究。我们需要追根溯源地考察金融历史的演变和脉络。
 
为什么会爆发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和现金贷的问题,王广宇院长说得特别好,本质上是由于中国并不是一个金融高度发达的国家。如果没有重庆在2011年给阿里发放网络小贷牌照,可能就不会有今天的互联网金融。所以,我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源头有两个,一个是支付宝,一个是网络小贷。
 
支付宝解决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网络担保问题,网络小贷解决了互联网跨区域放贷,解决了阿里对于淘宝体系的小额放贷的问题。以这两个金融市场为基础的支付和小额放贷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崛起的一个重要基础。后来才有了2013年的余额宝,互联网金融爆发。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是错的,至少是2004年支付宝,至少网络小贷才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和爆发点。我们今天看网络小贷不要把它当作洪水猛兽,它是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源头和功臣之一。
 
包括现金贷也一样,它的很多概念跟国外有很大的不同。通过调研和国外的比较,我们课题组采用了介于狭义和广义之间的五千块钱以下一年内的小额无担保的信用借贷,比国外范围更加大一点。在中国国内还有五千块钱以上的,很多平台个人授信两三万,在这里面包括消费金融产品,甚至现金贷。因为中国存在大量缺乏信用卡的客户,这样的模式满足了没有信用卡的客户需求,而且这个需求不仅是消费金融的需求,还有没有消费场景的需求,所以它的需求量更多元,同时金额不限于一千块钱以下,甚至两万、三万都存在跟消费金融交叉混融的产品,非常复杂,也做得非常好。我们可以从现金贷的场景区别,从资金流向、人力成本、风控等方面区别,应该说能把它和消费金融做一个区分,但是具体的产品是不可完全区分的,而是混在一起用的。
 
中国古代也有印子钱,是传统的民间借贷的一种品种,晚清民国对于流民、贫困人群当时就有这样一种类似现金贷的模式,当时一般不超过50块钱,也是一个月、两个月。所以专门要在折子上打上一个印子叫“印子钱”,国外说不定也是参考中国的。这样的现金贷的崛起,是在中国这一波互联网金融大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所以网络小贷是一个爆发点,后来有了P2P平台,包括大型金融机构也参与进来。
 
总体来说我们分为三类:一个是源头式的电商平台,一开始做支付,后来有小微放贷,再后来又有了余额宝这样一个历史脉络;第二垂直类的,像手机贷等等;还有银行类的。
 
从它的运作机理来看,无非是包括了四个要素,利率、期限、额度、目标人群四个方面。从四个要素来看,首先从它的特点来说就是高效、高利率、高风险、门槛低。它的价值非常大,一是的确借款比较便利,二是它完善了征信体系。这是我们国家当前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方面的一个缺陷和不足,通过现金贷的发展,通过底层的这样一些数据的收集、数据的积累,对于完善大数据个人征信体系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否则靠银行,靠传统金融机构很难能够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建立一个大数据的个人征信体系,弥补市场的空白,服务我们中国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转型。
 
为了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专门去英国考察,跟美国耶鲁大学合作,还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做了一些考察和调研。各位可能对这些方面都比较了解,尤其是英国采取了非常好的限额结构,期始的费用上限,包括违约费用和利息上限,以及总成本上限,通过这样一些规定上限的模式来保护消费者,保护相关主体,以及推动了这样一个模式有效率的发展,这有点类似于美国乔布斯法案,对于股权众筹的制度。
 
我一直在研究众筹。众筹中的一个基本的机理,对于最高的投资金额进行限制,是一个投资适当性的体现和市场的风险匹配的完美的结合。我们配合央行正在做一个大数据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课题。我们认为,这个角度如果能突破的话,对整个金融监管乃至理论体系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现有的法律、监管都按照传统金融的理论,即高风险的产品不能匹配给普通投资者和消费者,但是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改变了这样的模式,而我们法律监管还是按照传统的模式,这就是最大的问题。
 
其他的包括英国的经验,包括不能重复借款、数据共享、监督,包括限额实施这些方面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包括它的非常好的债务支出的模式。美国也是一个发展比较迅速的模式,包括银行、相关金融机构,尤其美国的联邦和州层面有不同的发行规则和方法。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专门成立了CFPB这样一个针对金融消费者的监管,通过行为监管,改变了传统银行审慎监管的方式。审慎监管就发牌照,没有牌照就不能贷,这是非常粗暴的方法。

互联网小贷的确是起了非常大的作用,我们对持牌机构进行监管,控紧资金的流向这是一个监管思路。另外,我们跟银监会一直在交流,通过负面清单P2P方法,就是我国银监会开创性的,不采取传统审慎监管方式,采取备案方式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来监管。网络小贷的问题需要统一监管,具体监管也可以像P2P这样交给地方政府备案或者执行,P2P监管的模式可以充分借鉴参考起来。
 
其他的内容我们刚才也提到很多建议,包括适当的持牌、准入、现金披露、第三方核查等等。另外,我们认为还是应该通过技术驱动监管,我们正在承担一个课题,通过智能化的风控体系防止多头借贷、恶性借贷问题,建立反欺诈的体系。另外,构建大数据个人征信体系,以及风控体系。总而言之,可以通过多层次的模式,比如2000块钱以下的、30天的小额短期产品,还有微额分期的产品,5000块钱以下12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和还款期限分别采取一些不同的方式。
 
我们现在发现对资金端的监管控制很危险。监管银行没问题,监管小贷也没问题,但是不能把所有的资金端都控制住,都掐死,尤其是ABS这样的一些直接融资的创新模式。我参与了当年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在2012年通过发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权的ABS,这是我当时帮助重金所做的一个创新。收益权的ABS,以及消费金融证券化或类证券化模式,对于解决这些小微金融的融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金融平台的资金端的创新是非常好的模式。我们希望这样一些模式创新应该坚持,而不应该一刀切死。否则对于消费金融平台,它比较难吸存,也不能有其他更好的融资方式。总而言之,我们希望以后的监管不一刀切,而采取行为监管加上技术治理,即Reg Tech(监管科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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