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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年:消费金融不能忽视过程风险
发布时间:2017-12-27 15:14:17作者:来源:浏览: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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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和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主办主题为“消费金融市场发展与监管”的研讨会,深入探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诺亚控股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官、中国新供给经济学50人论坛副秘书长金海年认为,目前我国消费金融面临最大的业务风险就是多头借贷和套现的欺诈问题,他以韩国、日本、台湾的消费金融发展历程为鉴,提出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在促进消费金融市场良好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最后他针对目前的中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要对消费贷和现金贷进行区分,不应采用同一个标准监管。二是要区分消费金融和小微企业金融。三是消金公司内部对贷款人的风控和政府对消金公司的监管要区分动机问题和能力问题。四是建立一个统一共享的公共征信平台。五是政府要对于消费金融的外部性问题进行监管。
 
以下是他在研讨会上的演讲全文:
 
注:本发言是站在学者角度,而非消费金融的从业者角度。
 
中国消费金融近几年高速发展,是基于中国个人和家庭的消费快速增长的背景的。中国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从2005年的不到6000元,快速增长到2016年的23000元左右,消费结构也从当年的食品站40%左右,发展到食品、居住、交通通信、教育文娱、医疗健康、服装和家庭设备及服务等多元化的结构,去除住房、车贷等大宗长期的信贷,居民短期消费信贷也快速增长,成为人们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方式。
 
诺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重要的一种融资来源,见证了中国消费金融的高速发展过程,在消费金融合作中以消金公司的风控体系及其有效性为基础判断依据,以业务的合法合规为原则底线,以融资比重和组合分散为风险对冲手段,一般会与消金公司实现系统对接,能够掌握资产真实性,动态了解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建立风险快速监控与反应体系,是保障投资人利益、平衡贷款人成本的直接融资的创新实践。
 
广义的消费金融概念,既包括传统的信用卡、车贷和房贷,也包括新兴的消费金融,主要以数码家电等商品的分期,和装修、旅游、教育、租房等小额分期为代表,往往是基于网上购物等具体的消费场景。与传统的消费信贷相比,新兴的消费金融一般有金额小、服务及时迅速、消费场景丰富、免抵押并基于大数据与互联网风控、期限灵活等全新的特点。
 
从新兴消费金融的产业链体系看,相关方既包括个人消费金融的贷款人和提供借款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包括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资金来源的融资渠道、提供征信服务的数据平台、提供催收和不良资产处置的服务商以及提供风控及系统建设的系统服务商。尤其是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针对快速增长的消费金融市场,消金公司既需要自有资本,还需要ABS、专项债权资金以及股权融资来推动业务的增长。一些较大的消费金融公司现在每年的放款金额都已接近甚至超过了千亿。
 
从放款方式划分,消费金融包括商品贷和现金贷两大类:商品贷基于具体的消费场景,一般并不把贷款放给贷款人,而是直接放款给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商家;而现金贷一般不区分消费目的,直接根据信用额度和申请额度放款给个人申请人。
 
目前比较健康的消费金融公司都会建立科学有效的风控体系,对贷款人能够及时准确的进行信用评级和授信判断,并且建立资产状况分级处置体系,逾期1个月、2个月、3个月进行不同程度的催缴,很好、稳定的把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国拥有消费金融牌照的公司22家,其中银行系有17家,非银行系有5家,还有大量的电商公司和分期、小贷等公司开展消费金融服务,可能正在申请牌照。目前我国消费金融面临最大的业务风险就是多头借贷和套现的欺诈问题,这不但需要消金公司自身的风控体系来进行贷款人信用评级和授信计算,更需要征信共享平台。有些公司还是缺乏基础的金融风险常识和人才储备,也有的缺乏对贷款人的隐私保护甚至合法权益的尊重,用“暴利”(高利贷)或“暴力”来覆盖由于缺乏风控能力导致的高风险成本,这是不可持续的,对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有害。
 
海外一些国家或地区发生过信用卡等消费金融危机,值得我们借鉴。
 
韩国的信用卡危机:韩国经济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消费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为了提振内需、确保税收,颁布了扶持消费金融、促进信用卡消费的政策,2003-2004年出现了信用卡的大乱期,信用卡泡沫涌现、现金贷款拖欠率和坏账率急剧上升,2003年底韩国信用不良人数超过370万人,占当时经济活动人口的18%。
 
台湾的双卡风暴:台湾在1999年除了传统的信用卡外,出现了一种现金卡,和信用卡最大的不同就是可体现和额度可循环使用,之后台湾银行在现金卡的竞争就进入到白热化阶段,最终导致了卡债危机,2005年台湾地区坏账超过300亿元台币,过度借贷人口约30至40万人(约占总人口的1.7%、成年人口的2%),平均借贷金额超过190万元,2006年发卡机构坏账金额已超过其收入的1.5倍。
 
日本的消金三恶现象:一是高利率,二是多头借贷,2005年日本5笔以上的借款人达到了230万人,平均负债230万日元,其中资不抵债破产者18.4万人,三是暴力催收,由此造成的自杀人数大幅增长,因经济问题自杀者中约有35%是由于多重债务问题的困扰,暴力催收成为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
 
这些危机我们应引以为戒,应从建设性的角度、发展的角度寻找避免的方法。现在最大的区别就是有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加科学和及时的发现风险。目前,中国大额长期现金贷的逾期坏账率的行业均值在14%~15%,而采用了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一些优秀厂商降到了5%,持牌消金公司的逾期坏账率都在5%以下,有些优秀甚至在1%或更低,而同期的银行信用卡的逾期坏账率是1.9%,电商的逾期坏账率许多在1%以下,有的甚至低于0.05%。
 
因此,我从学者的角度看消费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思路,首先应理解消费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核心方式,是实体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脱离消费这个目标,实体经济就不是实体,要正视产能过剩、环境污染和能源高耗的实体泡沫;其次,消费金融是促进消费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引导供给的转型和创新以满足人们消费需求的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没有消费金融的发展,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消费升级都会遇到障碍,对消费金融发展的监管绝不能因噎废食,任何事情都会有风险,金融的功能就是管理风险,没有风险就没有金融,没有金融就没有创新。
 
对于消费金融风险的管理,应从企业自控、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三个层面综合施策。
 
第一,是要对消费贷和现金贷进行区分,有场景和没有场景的风险是完全不一样的,不应采用同一个标准监管。
 
第二,要区分消费金融和小微企业金融。无论金额大小是否相仿,消费金融和企业融资的性质本质不同,风险也完全不同,这个不同是由其还款来源不同决定的。消费金融的还款来源是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或财产,而企业融资的还款来源是其经营收入或利润,因此这两类风控体系和信用模型是完全不同的,当然小微企业与企业主的信用密切相关。
 
第三,消金公司内部对贷款人的风控和政府对消金公司的监管要区分动机问题和能力问题,哪些动机是恶的,想骗人的还是想欺诈的,哪些是能力做不到。能力做不到是可以弥补的,动机不良是法律上要严格处理的。一些消费金融服务的机构缺乏金融经验、缺乏信用评估技术和能力,靠高利贷覆盖风险,这是违法的,也是造成贷款人偿还困难导致社会问题和暴力催收的根源,必须在法律层面禁止,对机构负责人也必须要有足够的法律惩戒条款。因此,利率高低应对风险高低的市场功能在一定限度内是有效的,政府管理限度,消金机构在限度内必须依靠提高风控水平来覆盖风险成本。
 
第四,建议应该建立一个统一共享的公共征信平台,无论是央行的征信系统还是第三方的征信平台,可以有效解决多头借贷的欺诈问题,同时避免消金公司同业竞争的商业数据泄密。
 
第五,对于消费金融的外部性问题必须要政府进行监管。首先,就是要防止高利贷,高利贷的收益不予保护,高利贷催收必须禁止;其次,应要求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具备足够的风控体系,包括风险评级、不良分级处置体系,对不良资产应有足够的应对准备,应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再次,对于学生等特殊贷款人应有特别规定,大学生一般在18岁以上,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了,但是经济上又没有独立的财务收入,无法承担一般的商业债务偿还能力,因此对此类特殊群体的消费金融必须征得其家庭的同意,解决校园贷的乱象。
 
消费金融既是发达经济体走过的老路,对中国又有互联网大数据和发展阶段新特点,所以,不能忽视过程风险,但又不能用旧传统金融思维和间接融资旧标准,不能让保守阻碍发展,不能因噎废食,应积极的、建设性的用科技监管促进科技金融的进步,支持中国进入新需求和新技术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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